精神障碍分类学的目的,在于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精神障碍,按照它们发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临床特点,划分出病类、病种和病型几个不同等级的概念,这样可以加深对疾病之间关系的认识,作为临床诊断、鉴别诊断、治疗和研究的依据。
精神病学家通过对精神障碍的观察和研究,从临床实用角度出发,提出了外源性和内源性精神病;器质性和功能性精神病;轻性和重性精神病等病类概念,并确定了很多病种和病型。
随着精神病学的发展,许多国家的学者都认识到必须改变过去分类上的混乱状态,迫切要求制定出一个为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和统一的分类系统,以便提高诊疗和科研水平。目前国际上影响最大的,且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的,有《国际疾病分类》第10版(ICD─10)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《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》第4版(DSM─Ⅳ)。
我国精神病学家参考上述两套分类方法,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》第二版修订版(CCMD─2─R)。该标准于1994年7月经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通过并公布,在国内著作、科研论文、教学与临床工作中得到广泛采用。
我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如下:
1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与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。如老年期痴呆;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;躯体感染、内分泌疾病、营养代谢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等。
2、精神活性物质与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。常见的疾病有:酒精所致精神障碍;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;镇静催眠剂所致精神障碍;一氧化碳所致精神障碍;食物(如蕈类)所致精神障碍;有机化合物(苯、有机磷等)所致精神障碍。
3、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精神病性障碍。如:精神分裂症;分裂样精神病;偏执性精神病;短暂精神病性障碍;分裂情感性精神病;周期性精神病等。
4、情感性精神障碍(心境障碍)。如躁狂症;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;抑郁症;环性心境障碍等。
5、神经症及与心理因素有关的精神障碍。如:恐怖性神经症;焦虑性神经症;强迫性神经症;抑郁性神经症;疑病性神经症;神经衰弱;癔症;心理创K后应激障碍;适应性障碍;气功所致精神障碍等。
6、与心理因素有关的生理障碍。如进食障碍(神经性厌食、神经性贪食、神经性呕吐);睡眠与醒觉障碍(失眠症、嗜睡症、夜惊等);性功能障碍(性欲减退、阳痿、早泄、性乐高潮缺乏、阴道痉挛、性交疼痛等);植物神经功能障碍等。
7、人格障碍、意向控制障碍(冲动控制障碍)与性变态。
8、精神发育迟滞。
9、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。如儿童孤独症;儿童多动症(注意缺陷障碍);品行障碍;儿童情绪障碍;抽动障碍;儿童行为障碍等。
10、其它精神障碍及与司法鉴定和心理卫生相关的几种情况。